案例回顾:2010年某月,腾图德诚与B公司的软件侵权案终于在众人的关注中画下句点。双方在历时几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耗尽精力,经历了一审、二审的司法洗礼后,终于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终止了这场争议。
据悉,早在2004年5月18日,腾图文教公司和腾图联合公司就已共同合作开发并取得“教育资源1.0”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于次年一月将“教育资源1.0”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腾图德诚公司。由于2005年12月以前,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和曾经的技术总监樊某某(现已离职)曾在腾图德诚公司任职。遂,一审诉讼中,腾图德诚公司主张樊某某在其单位任职期间对“教育资源1.0”软件进行升级后形成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教育资源2.0”软件,而B公司将“教育资源2.0”软件拆分成两个软件“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软件”,并分别于2005年5月19日和2006年3月3日登记在了B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腾图德诚公司欲证明上述主张,应当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的实际存在,并证明B公司名下两个软件与其“教育资源2.0”软件内容的一致性,但腾图德诚公司却以要保护该案涉及的极具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为由拒绝提交其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的源代码。在此情况下,仅凭林某某和樊某某曾在腾图德诚公司任职的事实,无法认定该“教育资源2.0”软件是否实际存在,也无法认定B公司名下的两个软件是否拆分自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综上考虑,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后,腾图德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高院提起上诉,但由于一审中案件争议事实焦点,仍由于腾图德诚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交“教育资源2.0”软件的源代码,而无法得到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隔一年,腾图德诚公司就该案再次用新的证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对B公司提出侵权之诉,其后我鉴定所则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的“教育资源Office系统软件V1.0”和B公司的“世纪教育资源应用办公软件V1.0”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进行鉴定。
鉴定具体事宜如下: 1、鉴定《教育资源office系统V1.0》的源代码和《教育资源office系统V1.0》的目标程序的相似性以及是否包括在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时留存的60页源代码;2、鉴定《教育资源office系统V1.0》源代码与《世纪教育资源应用办公软件V1.0》源代码的相似性。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该条例还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据此,鉴定专家对被鉴定的两款软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委托方主张的鉴定事项是否存在同一性,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腾图软件源程序与图腾源程序比对的鉴定方案。最终在方法细致,逻辑紧密的鉴定过程后得出鉴定结论:认为腾图德诚公司“教育资源Office系统软件V1.0”和B公司的“世纪教育资源应用办公软件V1.0”实质相似。
最终,法院根据我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据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的协议,使案件局面得到扭转,腾图德诚赢得了最后的胜诉。
案件结束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鉴定思路清晰,内容细致,结论明确,并为案件的纠纷解决起到关键的作用。另外,专家认为如果腾图德诚公司就先前的权属官司中将自己的软件和B公司提出鉴定,则可以很快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不用再等到侵权之诉再来鉴定,虽然对腾图德诚公司赢得了结果,但却走了弯路,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案件简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对这类型纠纷,软件企业首先应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早对研发出的软件开发成果申报著作权与备案。如本案中原告早于被告方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可以有力的避免第一场权属争议的败诉。另从诉讼策略上讲,对于软件、芯片类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高精尖技术领域,而这类型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来对事实予以认定。CSIP司法鉴定所郑重提示,IT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防范意识,涉案企业应考虑主动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对技术问题予以鉴定,以便赢得诉讼中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