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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格力美的案件——2011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8-01-03
外包企业:CSIP知识产权处
案例简介:value="案例回顾:2011年初,历时三年的格力告美的侵权案终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的空调技术发明专利,需立刻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00万元。判决宣读后不久,美的集团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美的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案例回顾:2011年初,历时三年的格力告美的侵权案终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的空调技术发明专利,需立刻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00万元。判决宣读后不久,美的集团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美的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据了解,两大空调巨头的这场侵权对峙长达三年,而起源是与“睡眠空调”相关的一种技术。格力声称,在2007年4月,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相关产品可以帮助用户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同年4月28日,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3日获得专利证书。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出现供不应求的市场现象。而在2007年12月,美的亦推出了具有相似功能的睡眠空调产品“梦静星”系列。格力认为,美的该系列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技术发明专利,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美的告上了法庭。

    一审诉讼中,双方对于以下事实的认定产生了极大争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即被告美的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格力公司200710097263.9 号发明专利权。

    针对该事实争议,双方在庭审中列举了大量证据资料,其中不乏当事人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发明专利书等等资料,但鉴于此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力深刻,法院认为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支撑的司法鉴定团队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以确认案件事实,故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委托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具体为:被告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舒睡模式 3”运行方式下的相应技术方案与原告“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 2、4、5、6、7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依据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 我所鉴定专家认为,该案鉴定过程首先需要对被鉴定的两款产品其相关技术资料、产品实物进行全面分析,在充分讨论、辩证的基础上形成美的公司梦静星系列空调产品是否侵犯格力公司“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鉴定方案,以保证出具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中立。

    具体鉴定方法如下:我所首先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做以分解,拆分为多个不同的专利技术点,然后将美的空调器“舒睡模式 3”技术方案和原告格力公司涉案的ZL200710097263.9 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2 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分析,并通过现场勘验,拆解涉案产品实物等多种技术手段,得出最终的鉴定咨询意见: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舒睡模式 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包含有原告涉案ZL200710097263.9号专利权利要求 2、4、5、6、7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案件结束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价道我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逻辑清晰,内容细致,结论明确等特点,并在判决书中写到“该所在鉴定过程中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挑选了生产和科研领域具有相关行业司法鉴定能力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是在科学实验数据基础上分析后作出,客观、真实,依法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最终依据我所的鉴定结论,判定被告美的公司型号为 KFR-26GW/DY-V2(E2)空调器在“舒睡模式 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包含有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2 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其后的上诉过程中,我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旧作为科学、客观的重要证据予被广东省高院予以采信,并最终推动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进程。



案件简评:这是一起涉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专利权保护得是否得当、能否抓住侵权产品,主要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质量。作为技术研发主体,企业在申请专利保护时应仔细撰写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尽可能明确权利的保护范围,避免模糊性的权利界限产生。如本案中,涉案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记忆芯片”这一特征,作为泊来词汇,诉讼双方对该关键词的解释各执一词,导致法院一度对案情认定进入艰难境地。这种情况对任何立场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当事人,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技术,专利权人应于事前做足预防工作,谨慎斟酌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每一个字、词、句,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保护范围的清晰化,而不让侵权者轻易规避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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